临时救助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0: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一、问:什么是临时救助制度?
  答: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弱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三、问: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答: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受理;上述情形以外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区(县)救助管理站、未保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对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当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救助,情况缓解后补齐有关手续。
  四、问: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问: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问:临时救助有哪些救助方式?
  答: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1.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数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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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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