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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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号)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0:5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1MAB24M457D

地址: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拒绝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依据;

3.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1月2日,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5.上级电子交办单,证明违法事实情况;

6.2024年1月2日,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

7.2024年1月4日,授权委托书一份;

8.2023年10月22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拒绝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我局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中第一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属于“拒绝检查,迟滞 10 分钟以上 30 分钟以内的”应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铜川盛世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在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拒绝检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为督促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结合环境违法行为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2日


网络编辑:路青
信息审核:赵晓敏